五代群英_206奸相秦桧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

   206奸相秦桧 (第1/3页)

    ??秦桧,字会之,元右五年生于湖北黄州江边舟中,先居住在常州,后徒居江宁(今江苏南京),遂为江宁人。父亲秦敏学,做过玉山县令。秦桧生来有一异相,脚面连指长一尺四寸,在太学时大家都唤他做“长脚秀才”。秦桧早年做过私塾先生,靠微薄的学费度日,他对自己的生活处境很不满意,曾作诗说“若得水田三百亩,这番不做猢狲王。”政和五年,秦桧进士及第,补为密州教授。

    ??靖康元年,金兵包围京师汴京,派使索求三镇,秦桧召百官详细讨论加强守备、宋钦宗任命秦桧为职方员外郎,隶属河北割地使张邦昌。秦桧认为此职专为割地求和,有违自己的主张,三上奏折请求辞去此事。

    ??宋钦宗派秦桧护送肃王赵枢出使金营。金朝扣留赵枢为人质,约定割地议和后释放赵枢,秦桧等人行至燕京而返。金兵坚持要北宋割地,不然就进攻汴京。秦桧等人不同意。不久秦桧升任御史中丞。

    ??靖康元年汴京失守,徽宗、钦宗被废为庶人,金军元帅议立张邦昌为帝。秦桧写议状乞立赵氏,结果被拘押在金营。

    ??靖康二年(1127年)三月,张邦昌被立为伪楚皇帝,定都金陵。秦桧随徽、钦二帝一起被金军拘往北方。

    ??建炎四年(1130年),秦桧携家卷离开金营,返回行都临安(今杭州)。秦桧归宋后,自称杀了监视自己的金兵,抢了小船逃回。

    ??众人疑之。右仆射范宗尹、枢密使李回二人与秦桧交好,于高宗前力荐秦桧以前曾与金家争存赵氏,勿立异姓,因此有忤于粘没喝,把他一家也起发北去,其实尽忠于宋也。高宗以前去金营为质时,秦桧也一直保护他,高宗也就相信他了。

    ??不能说秦桧坏就说他无恶不作,他以前可能不坏或者看起来不坏,不然高宗也不可能信任他。

    ??高宗引桧入内殿,问二帝及母后消息。秦桧奏曰:“建炎二年八月,二帝到金国上京。建炎四年七月二帝徙五国城,离金国上京往东北去有一千里远。九月太后郑氏崩于五国城。二帝及韦太后、邢皇后圣体皆安。”高宗闻奏龙颜大悦。又问秦桧道:“即今如何便得天下安宁?”秦桧道:“自石敬瑭臣事夷敌,中原至今丧气。靖康之变,宗社几绝,今行在草创,人心惶惶,而诸将皆握重兵在外,倘一人有变,陛下大事去矣。为今之计,莫若息兵讲和,以南北分界,各不侵犯,罢诸将之兵权,生民不致涂炭,而圣父圣母自当南归矣。”高宗听说两国和好后可得车驾回朝,是夜喜而不寐。次日早朝谓群臣曰:“秦桧忠义诚然,朕今日又得一佳士也。”因封桧为礼部尚书。妻王氏封二品夫人。”秦桧谢恩退朝,就进礼部衙门上任。此时是绍兴四年。

    ??绍兴七年,高宗得知徽宗及显肃皇后死讯,重礼发丧,当天任命秦桧为枢密使,地位仅次于宰相张浚。

    ??陆游爱读书,自幼有扫胡尘、清中原的梦想。28岁时,陆游到临安参加考试,秦桧的孙子秦埙也参加了这次的考试。本来秦桧想授意主考官陈之茂让自己的孙子当第一,但是由于陆游的文章太好,陈之茂没有听从秦桧的安排。秦桧一怒之下取掉了陆游的卷子,所以陆游不要说夺魁,连进士都不是。

    ??不过殿试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,秦埙也没有得到状元,状元被另一位才子张孝祥夺得。后来宋孝宗登基,起用主战派,陆游才进入朝政。因为没有科举功名不好做官,当权派重新给陆游补了一个进士功名。这是后话。

    ??宋高宗决定授予岳飞对全国大部分军队的指挥权,说:“除张俊、韩世忠不受节制外,其余并受卿节制。”岳飞一时兴高采烈,积极作直捣中原的准备。

    ??秦桧看准张俊志大才疏,自命不凡,不满足于当空头都督,于是两人共同说服高宗,不应该让岳飞掌握太大的兵柄,以免功高震主。宋高宗当即收回成命。岳飞的北伐计划成了泡影。

    ??一日秦桧奏事便殿,帝问曰:“卿常言有两件策可以耸动天下,未见施行,可与朕言之。”秦桧奏曰:“若是依臣两策,天下可以息兵,圣父、圣母可以回銮。”帝欣然谓之曰:“卿当备细陈之。”秦桧曰:“天下干戈不息,只是金国与齐国争人口耳。如果北人还金,中原人还刘豫,各守自家国土,自然不会再起干戈相争夺了。”高宗听毕谓桧曰:“若是依卿二策,南人还刘豫,北人还金虏,朕亦是北方人,将还谁家?”秦桧语塞。高宗大怒,遂革去秦桧相位。

    ??绍兴八年(1138年)三月,秦桧又被任命为右仆射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五月金派使者议和。高宗担忧太后年事已高,告诉秦桧不惜屈己称臣,希望和议速成。秦桧对高宗考验再三,确认其决心已定,所以决意议和。

    ??秦桧二次拜相时,妻子王氏应吴皇后之邀进宫赴宴,席间有一道菜是清蒸鲻鱼。鲻鱼美味可口,广泛盛产于南方沿海,但高宗南渡之后边事吃紧,很少能吃到。吴皇后就问王氏有没有吃过这种鱼,王氏说她家里有,而且个头比宴席上的还大,承诺回去之后给吴皇后送上一些。

   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